《瓶(桶)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(GB17324-2003)》规定了瓶(桶)装饮用水的指标要求、仪器、添加剂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、贮存、包装、运输、标识要求和检验方法,适用于瓶(桶)装饮用纯净水。
定义
瓶装饮用纯净水 :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,通过电渗析法、离子交换法、反渗透法、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,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。
指标要求
原料要求: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。
感官指标:感官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。
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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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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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度/度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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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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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浊度/NTU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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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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臭和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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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有异臭异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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肉眼可见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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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检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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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化指标
理化应符合下表的规定。
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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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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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0-7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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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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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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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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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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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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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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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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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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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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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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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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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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仅限于蒸馏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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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生物指标
微生物指标符合下表的规定。
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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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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菌落总数/(cfu/mL)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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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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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肠菌群/(MPN/100mL)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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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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霉菌和酵母/(cfu/mL)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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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检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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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病菌(沙门氏菌、志贺氏菌、金黄色葡萄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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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检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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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要求
目的
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,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,保证人民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。
适用范围
瓶装饮用纯净水,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,通过电渗析,离子交换法、反渗透法、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 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。
指导原则
第一条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,布局应符合GB 14881。
第二条 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,灌装车间应封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,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,并使用自动化灌装。
第三条 设备、管道、工具、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、无异味、耐腐蚀、易清洗的材料制成,表面应光滑、无凹坑、无剥脱、无缝隙、无死角、无盲端,不易积垢,便于清洗,消毒;储存罐应易于放水,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。
第四条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,禁止使用回收瓶子,瓶、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,严格清洗、消毒。
第五条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,终端水、清洗后的瓶、盖,其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、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。
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,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、工作帽、工作鞋,工作服应盖住外衣,头发不得露于帽外,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,配戴口罩,方准进入。
第七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,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;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,负责产品检验,其感官指标、pH值、电导率、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,合格后方准出厂。
第八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,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;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,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;如有停产情况,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,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。
第九条 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和GB 7718的规定,除标注商品名称外,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,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。
包装
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标识
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。
贮存及运输
贮存
成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通风良好的场所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有异味、易挥发、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。
运输
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、雨淋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。
检验方法
感官指标
按GB/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理化指标
(1)pH值、电导率、高锰酸钾消耗量、氯化物
按GB 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(2)游离氯、砷、铅、铜、氰化物、亚硝酸盐、挥发性酚、三氯甲烷、四氯化碳
按GB/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(3)微生物指标
按GB/T 4789.21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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